评分政策2004年4月至2019年5月

评分政策:2004年4月至2019年5月生效

2003年2月, 学术委员会承认学院的立法评分标准和目前的评分做法不一致. 2004年4月, 2008年2月再次出现, 2011年4月, 教师们投票赞成采取具体措施来解决这种不一致,并重申学院的评分标准. 现行的政策是:

  • 100级和200级10人以上课程的平均成绩不高于3分.33 (B+). 为了计算平均成绩, 导师应为课程成绩表上列出的所有学生提交字母成绩(包括选修该课程学分/无学分的学生);
  • 平均成绩在3分以上的课程讲师.应向课程和学术政策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解释。. 如果高平均成绩是由于学生在学期末退出课程或未完成学业,则仍未解决, 教师应计算一个包括退学或未完成作业的学生的估计成绩的平均值;
  • CCAP主席每学期将向理事会报告前一学期的成绩, 这些报告应包括按课程水平、系和年级分配的成绩, 如果适用的话, 课程成绩超过B+最高分的原因. 这些数据应至少每年在学术部门会议上讨论;
  • CCAP和院长应与职业教育和专业及研究生学习顾问合作,向招聘公司和研究生院校传达我们的标准和价值观;
  • 当成绩持续高于本政策规定的要求时,院长和院长应会见系主任和/或个别教员;
  • 学院院长将把这项政策通知所有的新教员.

该政策于2019年5月被撤销.